Wednesday, May 24, 2017

得了急性蕁麻疹:直接治療比做一堆檢查重要!


持續不到六週的急性蕁麻疹病人一般不需要做任何抽血檢查,直接給予適當治療就可以了。



很多病人到門診來看蕁麻疹,劈頭就要抽些血查原因或是另外自費查過敏原。對筆者而言,開給他們或許是條阻力最小,獲利最高的路。但基於手邊的各種證據與教學的初衷,還是勸退了大部分的病人。當主治醫師這麼多年,在我的門診只幫過一名病人開過過敏原檢測,還不是為了蕁麻疹,對此我相當自豪。


急性蕁麻疹大多不需做特定檢查


急性蕁麻疹是指持續(一周發作超過兩次)少於六週的蕁麻疹。既然稱為急性,表示來得快去得也快,90%在三週內都會消退(參1)。既然不管怎麼做三週就會好,根本不用去做什麼檢查。因此台灣皮膚科醫學會對於急性蕁麻疹的建議超級簡單:「不需任何檢查」。(參2)因為只要好好治療,病人的預後都很好。

台灣皮膚科醫學會對於急性蕁麻疹建議一般不需做檢查,除非有明顯對某些物質過敏的病史。



當然很多病人很有追根究柢的精神,這固然很好,但對於急性蕁麻疹實在使不上力。因為急性蕁麻疹的病因主要有五類(參3):



  1. 原因不明(>50%):超過一半的急性蕁麻疹就算把人類可做的所有檢查做完,都查不到原因。
  2. 病毒感染(40%):四成的病人是病毒感染所致,常發生在小孩,臨床上大多是不起眼的小感冒。除了B、C肝、愛滋病、流感、EB病毒、腸病毒、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這些叫得出名稱的感染之外,其他「小感冒」幾乎都無法檢測,連抽血球與發炎指數都不一定會有變化。
  3. 藥物(<10%):不到一成的病人是藥物所致,常發生於成人。臨床實務上也無法直接抽血檢測,因為藥物種類實在太多。請病人直接看一下最近幾週內有新開始吃什麼藥才是比較實際的做法。
  4. 食物(<10%):元凶多半是海鮮或是水果。食物造成的急性蕁麻疹其實很少,遠小於前述幾種原因。臨床實務上跟藥物一樣也很難直接抽血檢測,倒不如讓病人回憶一下最近吃過哪些可能的食物。因為從吃下到發作往往很快,因果關係很明顯。
  5. 蚊蟲叮咬(<10%):這種原因就非常明確,而且大多一兩個小時就消了,很少造成醫師與病人的困擾。
簡單說來,有超過90%的病人是不明原因或是病毒感染造成,這些幾乎無法檢測,因此大多數的情況下不用做檢查。


為什麼急性蕁麻疹不建議做過敏原檢測?


目前建議除非病人有明顯對某些物質過敏的病史,否則不用進一步檢查。因為上述急性蕁麻疹的原因有超過九成(原因不明+病毒感染),都無法驗出明顯異常。

至於藥物與食物造成的蕁麻疹,由於種類太多,也要剛好抽血項目能涵蓋到造成的過敏原,抽起來才有意義,無奈的是大部分的情況下都無法涵蓋到。

況且這些驗出來陽性的物質也不一定就是造成本次蕁麻疹的原因,對病情幫助不大。例如在台灣有超過90%的人驗出來對塵蟎都是陽性,大家也每天都在接觸,但大部分的人都不會有反應。

既然都已經懷疑是對哪幾樣物質過敏了,不妨等症狀緩解,在手邊有抗組織胺的情況下再逐一接觸可能的過敏原(rechallenge test),反而比較能釐清過敏的狀況。


對於急性蕁麻疹,直接治療才是王道!


就算不管目前過敏原檢測對蕁麻疹意義有限的問題,臨床實務上這種檢查對急性蕁麻疹的治療也很沒幫助。目前抽了血要等結果出來,由於大多是外送廠商檢驗,多半要等將近一個星期。然而如果一開始就先給口服抗組織胺治療,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一個星期後大部分的病人都已經緩解那麼不如所有病人一開始就直接先給抗組織胺,一樣都會好。這時候多抽一個對治療與預後沒影響的過敏原檢測,實在是驗心酸的。

因此面對急性蕁麻疹,應該直接先給抗組織胺治療。除非超過六週證實是慢性蕁麻疹,再來考慮是否要進一步檢查。

參考資料


1. Kukthanan K, Chiawsirikajorn Y, Jamton S. Acute urticaria: etiologies, clinical course and quality of life. Asian Pac J Allergy Immunol 2008;26:1-9. (三週內會消)

2. http://www.derma.org.tw/CKEdit/upload/files/QU-2430_Pamphlet_0704%20(for%20online%20use).pdf


3. Peroni A1, Colato C, Schena D, Girolomoni G. Urticarial lesions: if not urticaria, what else? The differential diagnosis of urticaria: part I. Cutaneous diseases. J Am Acad Dermatol. 2010 Apr;62(4):541-55; quiz 555-6. doi: 10.1016/j.jaad.2009.11.686.


本文的QR code,歡迎大家分享!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